英国民防

2019年06月26日  来源:  浏览次数:

  英国民防组织体系由中央政府控制,分地方政府、民防区指挥部、民防分区指挥部、民防小区控制站等多层次民防机构。英国内政部作为职能部门代表中央政府对全国民防工作及设施行使管辖权,主要负责民防立法、管理及协调等;其他政府部门,如卫生、运输、国防、教育等部则按照各自业务范围分工负责。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指导协调下,负责各辖区的民防事务,主要是训练民防专职管理及志愿服务人员,向公众发布紧急事件公告,维护保养民防设施,指挥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负责人员疏散转移,申请民防工程建设及制定使用计划等。

  英国政府1948年制定《民防法》,1974年制定《民防计划规定》,1983年制定《民防规定》,2004年制定《民事应急法案》等。这些法律法规在不同历史时期对民防工作作了明确的界定和规划,明确了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每个家庭等在民防以及紧急事件处置工作中的相互职责与义务。各不同地区和部门亦根据各自不同情况,在国家法律框架内,制定自己的民防工作规定和应对各种突发民防事件的行为规范和操作指南。

  为弥补国家民防设施的不足,英政府号召各级地方政府、大型私营企业及每个家庭都要重视平时的民防工程建设,以弥补公共民防设施的不足。一是加强公共民防设施建设和使用。英国的公共民防设施主要是防空洞、城市地铁、公共建筑地下室和地下停车场等。二是多建中、小型掩蔽所。由于财力有限,英政府难以在平时集中大量人力财力修建民防设施,但要求大型企业、私营业主等新建楼房时必须修筑地下室,并鼓励其在修建地下室时考虑战时可方便转为掩蔽部之用,政府可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三是建造家庭掩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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