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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人民防空会计制度》的通知(国动字[1999]1号)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网    www.ggjgrf.ggj.gov.cn    2006年11月19日    来源:

                                                      (1999年8月27日  国动字[1999]1号)

 

 

各军区人防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财政厅(),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办公室、财政局:

为了使人防财务管理工作,适应国家财税体制改革和人防建设发展的要求,加强人防财务管理,规范人防会计核算,提高人防经费的使用效益。现将《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人民防空会计制度》印发你们,本规定、制度从199911日起执行。1986年国家人防委、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人民防空会计制度》(人防委字[198610)同时废止。

 

 

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财务行为,加强人防财务管理,提高人防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据《人民防空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人防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的行政经费应与人防经费分开管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纳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或相关企业财务制度。

第三条  人防经费是进行人防建设和开展人防业务工作的专项费用,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人防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归口,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人防经费实行系统管理。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的财务管理,受上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的领导和监督,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人防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人防建设的方针、原则及规章制度;

()筹措人防建设资金,组织实施经费供应;

()编审人防经费预算、决算,并执行预算,掌握和报告情况;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实施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

()管理人防国有资产;

()参与经济合同签订,并监督实施;

()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必须单独设置人防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熟悉业务,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尽职尽责,切实当好家理好财。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人防经费预算是指人防办公室根据人防建设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  人防经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表附后)(表略)

收入预算包括:中央政府预算拨款收入、地方政府预算拨款收入、社会负担人防经费收入、平战结合收入、其他收入。

支出预算包括:新建工程支出、续建工程支出、加固改造工程支出、工程维护管理支出、应核销工程支出、组织指挥支出、通信警报支出、宣传教育支出、科学研究支出、事业机构支出、平战结合支出、其他支出。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根据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来源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年度人防建设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经费预算应当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量入为出,留有余地。

第十条 中央政府预算拨款实行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人防办公室根据财政部批准的年度人防经费预算,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拨付。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预算拨款由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按批准的预算请领和使用。

第十二条  社会负担的人防经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一管理。

财政专户存款利息要全部用于人防建设。

第十三条  人防办公室对直属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的特点、事业的发展计划、事业单位的收支状况及人防办公室的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编报的年度人防经费预算,报经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后执行。上级批复的人防经费预算,由人防办公室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时,必须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为组织人防建设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人防经费收入包括:

()中央政府预算拨款收入。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从中央财政或上级人防办公室取得的中央财政拨款。

()地方政府预算拨款收入。指人防办公室从地方财政部门或上级人防办公室取得的地方财政拨款。

()社会负担人防经费收入。指人防办公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经中央和地方政府批准收取的各项人防建设资金。

()平战结合收入。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利用人防国有资产,开展平战结合,为社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及经营部门缴纳的人防国有资产占用费。主要包括:

1、工程使用费收入。指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取得的收入;

2、通信服务收入,指利用人防通信设备、设施为社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3、科研技术服务收入,指人防事业单位通过专业业务活动取得的科研、设计、咨询、定额、质检、劳务、专利转让等收入;

4、设备租赁收入,指利用闲置的人防设备、设施、库房、场地等出租所取得的收入;

5、其他平战结合收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平战结合收入。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以外的收入,包括:损毁、拆迁人防工程的赔偿收入、库存物资溢价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七条  平战结合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开展成本核算。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进行人防建设和开展人防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  人防经费支出包括:

()工程建设支出。指新建工程、续建工程、加固改造工程等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前期资、建筑安装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其他费用等。

()工程维护管理支出。指对平时尚未使用的人防公共工程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材料、水电、工具费和维护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下洞补贴、劳保用品、医疗费用等。

()应核销工程支出。指在人防建设中发生的不列入工程成本的支出和非常损失。包括:报废工程处理支出 、工程报废净损失、购置维修施工机械设备、运输车辆,未列入计划的工程前期准备费,抢险费、器材折价、盘亏及毁损、施工伤亡抚恤、坏账损失、已完工程贷款的延期利息等。

()组织指挥支出。指开展人防组织指挥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制订城市防空袭方案、人防指挥所业务建设、组织训练防空专业队伍、组织实施防空演习、购置和维修指挥车辆等项支出。

()通信警报支出。指开展人防通信警报建设及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购置、安装和维修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线路租赁等支出。

()宣传教育支出。指开展人防宣传、防空知识教育和人防干部教育培训所发生的支出。

()科学研究支出。指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下达的科研项目进行研究试验所发生的支出。

()事业机构支出。指人防事业机构和编制人员必需的公务费及人员经费,开支标准执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其他支出。上述以外的其他费用支出。包括:专业会议、技术档案、财务管理费用、管理人员下洞补贴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生活用房补助等支出。

事业单位工作生活用房补助,按中央政府预算拨付人防业务费指标的10%掌握,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经批准后使用。以后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平战结合支出。指开展人防平战结合创收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

()人员经费,指平战结合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下洞补贴、社会保障、公务费和其他费用支出。

()设备设施维修费,指维修更新工程设备设施所必需的材料及修缮费用支出。

()水电燃料费,指开展平战结合所耗费的水电费和煤气油等燃料费用支出。

()其他费,除上述以外必要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上缴上级支出。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上级人防办公室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人防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对每个建设项目支出要单独核算,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三条 人防经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确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家人防办公室备案。

各类人员的下洞补贴标准由各大军区人防办公室确定,报国家人防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结余和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结余是指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的结余应按拨入经费、社会负担人防经费收入和其他收入分别反映,作为事业基金全部结转下年度用于人防建设。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年终将平战结合收入与平战结合支出对冲,剩余的净收入按先上缴后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其中50%用于人防工程建设,20%用于人防业务建设,30%作为职工福利基金。上缴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人防事业单位的结余扣除专项拨款后,按照固定比例进行分配,其中50%转作事业基金,用于事业发展或弥补以后年度收支的差额;50%用于职工福利、医疗。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

()职工福利基金。指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职工福利的基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建设、生活困难补助和福利待遇,以及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必要的奖励支出。

()医疗基金。指未纳入国家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按规定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医疗开支的资金。

()住房基金。指用于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提取标准、管理办法和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对行政人员的规定执行。

()修购基金。指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报废残值收入及直属事业单位按一定比例从收入中提取的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购置和大修理的专项基金。

()其他基金。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专用基金,其提取标准和管理办法,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项专用基金必须坚持先提后用,先收后支的原则,做到量入为出,力求节余。

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专用基金属于单位自有资金,由单位按本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所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各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库存物资等。

库存物资是指为人防建设而储备的资产。包括:设备、工器具、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各单位应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

()加强对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的管理,遵守国家的现金管理规定。出纳和会计必须分设,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别保管,严格现金收付手续,遵守银行结算制度。

()对应收和预付款项应按户设立明细账进行核算,要经常清理结算,不准办理报销业务,不准无根据地冲转核销。

()对库存物资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积压物资应尽快利用和处理,对物资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及时调账。

第三十二条  财政专户存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经中央和地方政府批准收取的并按规定存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专户的入防建设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要加强对收取社会负担人防建设资金的管理,要依法执收、及时缴存;财政部门要保证其专款专用,及时按计划拨付,不准将存入财政专户的人防资金平衡本级财政预算或挪作他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人防建设。

存入财政专户的社会负担人防建设资金,是用于人防建设的专项费用。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收到财政部门拨回的财政专户存款,要全额用于人防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人防固定资产分为:人防工程(含口部管理房和伪装房);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包括办公、生活用设备、工具等);专用设备(包括:组织指挥、通信警报、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等设备,仪器、仪表及施工机具等)及其他固定资产等。

第三十四条 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台账,定期盘点核对;固定资产报废或转让,应按规定权限报批;大型固定资产的报废应经过技术鉴定,按规定报批;利用人防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应通过资产评估。

人防固定资产对外一律实行有偿转让,其收入转入专用基金的“其他基金”,继续用于人防建设。

人防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

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时,应当经过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记入平战结合收入;取得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记入平战结合支出。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包括债券投资)是指人防办公室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以实物、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单位对外投资应报经上级人防办公室批准,涉及境外投资,应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在建工程是指尚未竣工验收的各类人防建设工程。在建工程应按项目进行造价核算。建设造价包括:

()建筑安装费,包括:土石方工程、主体工程、装饰工程及配套工程所支出的费用。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包括:通风空调、发电、供水、消防、电视监控、广播通信、音响等设备的购置及安装费和平战结合所需的生产工器具、家具购置费。

()其他建设费,包括:勘察设计、项目论证、征地拆迁等前期准备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等。

()其他费用,包括:招标费、工程质量监理费、工程质量奖、工期提前奖、贷款利息、竣工验收费、预决算审查费等。

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在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要及时转入已完工程。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九条  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借入款项指从财政部门、金融部门、上级人防办公室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以及向单位和个人的集资款。

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股金不在其列。

()应付款项包括:预收款项、暂存款项以及应付未付的各种货款、劳务款、上交款等。

()应交税金指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应交未交的税金。

第四十条 各单位在发生上述经济业务时要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要分别管理,单独核算;对各项负债要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

 

第八章 划转撤并的资产清算

 

第四十一条  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资产清算。

第四十二条  单位的资产清算,应当在上级人防办公室、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办理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手续,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三条  划转撤并单位的人防国有资产经上级人防办公室批准,并报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因隶属关系改变,但仍属国家所有,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

()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管理,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上级人防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单位合并,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多余的人防国有资产由上级人防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各单位应当逐级、定期向上级人防办公室报送财务报表。人防办公室应当汇审本地区各所属单位的会计报表,报送上级人防办公室,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本期收入、支出、结余、分配以及资产、负债的变动情况;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十七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是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经费支出、工程造价等。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

()资产负债率,用以衡量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经费支出比率,用以掌握经费支出的结构情况,按已完工程支出、工程维护管理支出、应核销工程支出、组织指挥支出、通信警报支出、宣传教育支出、科学研究支出、事业机构支出和其他支出分别计算。计算公式为:

某项费用支出比率=(某项费用支出/经费支出总额)×100%

()平战结合收益率,是考核人防平战结合经济效益的主要指标。计算公式为:

平战结合收益率=[(平战结合收入-平战结合支出)/平战结合总收入]×100%

()其项已完工程单位造价,是考核人防工程建设成本的综合指标。计算公式为:

 单位造价= (已完工程的全部投资/已完工程总建筑面积)×100%

()某项工程造价比率,分析考核工程投资的结构情况。按建筑安装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资、其他建设费和其他费用分别进行考核。计算公式为:

某项费用比率=(某项费用支出/已完工程总支出)×100%

除上述指标分析外,各单位还可根据管理需要,增加或者细化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八条  财务监督是指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对各项收入、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对各项往来款项进行检查;

()对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对工程建设项目和造价进行审核、检查;

()对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五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的领导要对人防经费的使用效果负责。

 

第十一章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和财政厅(),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911日起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人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人民防空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 会计总则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会计核算,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行政经费的会计核算,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人防事业单位,执行有关企业会计制度。  

三、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四、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以下记至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算率。

五、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分期的起讫日期以公历日期为准。

六、会计核算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五大类,各要素之间的平衡关系为:

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

七、会计信息和核算指标,应当符合各单位宏观经济管理要求,满足加强管理、了解财务收支情况的需要。

八、会计业务处理、核算方法及口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九、各单位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应及时进行核算。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单独反映。

十、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直属事业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十一、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核算,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二、各单位应按本制度规定的一级、二级科目建账、设置会计科目和科目核算内容、范围进行核算。没有经济业务活动的科目可以不用。

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各单位不得自行增减或打乱重编。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三级以下科目进行核算。

十三、各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十四、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应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十五、本制度自199911日起执行。

十六、本制度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10       其他应收款

4      113       预付工程款

5      114       在建工程

6      115       材料

 7      117       对外投资

8      120       固定资产

9      124       无形资产

()负债类

10     201        借入款项

11     207        其他应付款

12     209        财政专户存款

13     210        应交税金

()净资产类

14     301         事业基金

15     302         固定基金

16     303         专用基金

17     306         事业结余

18     308         结余分配

()收入类

19     401        财政补助收入

20     403        上级补助收入

21     409        平战结合收入

22     412        附属单位缴款

23     413        其他收入

()支出类

24     501         拨出经费

25     504         事业支出

26     505         平战结合支出

27     512         销售税金

28     516         上缴上级支出

29     517         对附属单位补助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资产类

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各单位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各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发生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逐笔顺序进行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现金收、支合计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现金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4.现金收入业务较多,单独设有收款部门的单位,收款部门的收款人员应将每天所收现金连同收款收据副联编制“现金收入日报表”,送交会计部门的出纳人员核收;或者将所收现金直接送存开户银行后,将收款收据副联、“现金收入日报表”和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一并交会计部门的出纳人员核收记账。

5.有外币现金的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单位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由财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户,不准多头开户。

2.各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本单位银行存款数额。

3.各单位应按开户银行的名称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人员依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终时,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各单位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年度终了(外币存款业务量大的单位可按季或月结算),各单位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事业支出- ××××”、“在建工程”或“其他收入”科目。

110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各单位各项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借出款、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2.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应收的款项。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和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113号科目 预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各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计划、工程预算和承包施工合同,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备料款、工程款。

2.本科目应按施工单位设置明细账。

3.预付施工单位备料款、工程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以“材料”抵作预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时,按照结算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科目。材料结算价与实际成本价之间的溢余,列入“其他收入”科目;亏损列入“事业支出-应核销工程支出”科目。

4.按进度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应依据“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及合同规定,扣回预付备料款、工程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结算的工程价款),贷记本科目(扣回的预付工程款)或“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应补付的工程款)科目。

5.分次拨款与施工单位一次结算竣工工程,在分次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工程竣工验收后,依据经审查的竣工决算,应先补齐应付的工程尾款,补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然后,转入“事业支出-已完工程”科目,转账时,借记“事业支出-已完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6.跨年度的工程建设项目,年度终了应根据工程完成进度进行结算,对已完成的工程价款,应从本科目转入“在建工程”科目。转账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借方余额为未结算的预付工程款数。

114号科目 在建工程

1.本科目核算各单位投资尚未竣工的工程建设费用支出。

2.本科目应按工程建设项目设置明细账。

3.工程建设造价费用划分,执行《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

4.发生费用支出或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预付工程款”等科目。

5.跨年度的建设项目,应在年终时按建设施工进度办理年度结算。

6.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办理竣工决算时,借记“事业支出-已完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115号科目

1.本科目核算各单位库存物资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随买随用的物资材料及办公用品,可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通过本科目。

2.本科目应按库存材料物资保管地点、种类和规格设置明细账,并根据库存材料物资收、发凭证逐笔登记。

3.材料入账价值的确认:

(1)购入物资材料,以购价(含税)、运杂费作为材料入账价格。

(2)材料出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4.科目使用方法:

(1)购入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2)领用出库时,借记“事业支出”、“平战结合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以物资材料抵作预付工程款时,借记“预付工程款”、“在建工程”、“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单位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6.因受市场供需和物价变动的影响,发生材料盈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亏损时,借记“事业支出-应核销工程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7.各单位的库存物资,应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盘点,以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盘点发生的盘盈、盘亏等情况,要查明原因,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作增加或减少材料处理。溢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盘亏时,借记“事业支出-应核销工程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117号科目 对外投资

1.本科目核算各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2.各单位购入各种债券形成的对外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3.各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应按评估价值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账面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4.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对外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 ,接材料账面价值(含税),贷记“材料”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与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5.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入无形资产,按双方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账面原值, 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原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6.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7.各单位转让或到期兑付的债券本息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收金额与账面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调整“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8.对外投资分得利润时,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平战结合收入”科目。

9.按合同协议规定对外投资终结,收回对外投资时,按账面原值,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对外投资”科目。同时按实收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按实收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10.本科目应按债券和投资对象设置明细账。

120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各单位固定资产的原值。

2.各单位应根据《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3.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的价值记账:

(1)购建、调入的固定资产,依据实际支付的建设、购买价或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自制、加工的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工时、材料和有关费用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扩建、改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单位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亦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8)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4.本科目使用方法:

(1)新、扩建人防工程 ,竣工验收后,由“在建工程”科目转入“事业支出-已完工程”科目时,借记“事业支出-已完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事业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3)自制加工的固定资产,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事业支出-××××”科目、“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4)各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5)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7)因报废、毁损及盘亏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清理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列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8)出售、调出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同时按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9)投资转出固定资产,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核算。

5.各单位应按《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的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设置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124号科目 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各单位依法取得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各单位购入或自行研究开发并按法律程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各种无形资产应合理摊销,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单位,其购入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时,应一次性摊销,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内部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其无形资产应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摊销时借记“平战结合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单位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平战结合收入”科目,结算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时,借记“平战结合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5.用无形资产作对外投资的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核算。

6.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7.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负债类

201号科目 借入款项

1.本科目核算各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人防办公室、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

2.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借款利息时,借记“事业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入款项余额。

4.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设置明细账。

207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各单位除“借入款项”以外的各种其他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个人缴存的住房金等。

2.单位发生各种应付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设置明细账。

209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经中央和地方政府批准向社会各单位收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存入同级财政专户的人防建设资金。

2.各单位收取社会负担人防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缴存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单位由财政专户拨回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存款尚未拨回单位的存款数。

5.本科目应按存入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210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各单位应交纳的各种税金。

2.各单位应在月份终了,计算出应交纳的税金时,借记“销售税金”、“平战结合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反映为应交未交纳的税金。

()净资产类

301号科目 事业基金

1.本科目核算各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2.本科目应按核算的内容,下设“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两个明细科目。各单位在“一般基金”下设“中央预算拨款”、“地方预算拨款”、“其他收入”明细科目。

“一般基金”主要用于核算滚存结余资金。

“投资基金”主要用于核算对外投资部分的基金。

3.各单位年终应将当期未分配的结余转入本科目,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4.用固定资产、材料、无形资产和货币资金作对外投资时,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302号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各单位建设、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有所有权的)、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新建、购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支付的租金,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5.盘盈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6.盘亏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经批准后,按账面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7.出售、调出、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8.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固定基金总额。

303号科目 专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各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

2.各单位专用基金,应按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修购基金、住房基金、其他基金设置明细科目。

3.各级人防办公室按规定比例分配平战结合收入转入专用基金时,借记“结余分配-平战结合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分别记入“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

按规定从中央预算拨付人防业务经费指标中提取事业单位工作生活用房补助时,借记“事业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4.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

按规定从工资总额中提取职工福利费时,借记“事业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贷记“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按规定从工资总额中提取医疗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一医疗基金”科目。

年终按规定比例分配事业结余时,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并分别记入“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其他基金”等明细科目。

5.各单位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转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支付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时,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各单位出售、调出固定资产取得变价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7.人防事业单位收到各项住房基金收入(不包括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各单位应设置辅助账进行登记并核算其缴纳、使用及结存情况。

8.使用支付专用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期末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单位专用基金结存数额。

306号科目  事业结余

1.本科目核算各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2.年度终了计算结余时 ,应将“财政补助收入”、“平战结合收入”、“其他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平战结合收入”、“其他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拨出经费”、“事业支出”、“销售税金” 、“上缴上级支出”、“平战结合支出”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经费”、“事业支出”、“销售税金”、“上缴上级支出”、“平战结合支出”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单位当期实现的结余。

4.年终时,各单位应将当年实现的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08号科目 结余分配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当年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

2.年度终了,应将当期实现的事业结余,全数转入本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中央预算拨款”、“地方预算拨款”、“平战结合收入”、“其他收入”明细科目。

4.按人防财务管理规定,各级人防办公室年终转账时,应将本科目中的“中央预算拨款”、“地方预算拨款”、“其他收入”全数转入事业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科目。

各级人防办公室按规定比例分配“结余分配一平战结合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分配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5.事业单位年终按人防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分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专用基金-××××”科目。分配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收入类

401科目 财政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各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由财政部门或上级人防办公室拨入的属于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人防经费。

2.本科目应按经费来源渠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中央预算拨款”:核算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由财政部或上级人防办公室拨入的经费。

(2)“地方预算拨款”:核算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人防办公室拨入的经费。

3.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拨入经费的累计数。

4.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403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各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除中央预算拨款、地方预算拨款以外的,由上级人防办公室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2.收到上级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拨入经费的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额转入“事业结余” 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409号科目 平战结合收入

1.本科目核算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提供技术服务、劳务、设计科研和国有资产使用等为社会服务所取得的平战结合收入。

2.本科目按《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规定的收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3.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平战结合收入-××××”科目。

4.年终按规定和比例上缴平战结合收入时,计提时,借记“上缴上级支出”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缴平战结合收入”科目;汇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应缴平战结合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上级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附属单位缴款-平战结合收入”科目。

5.独立核算的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管理机构代收的平战结合收入,上交主管人防办公室时,可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6.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412号科目 附属单位缴款

1.本科目核算各单位收到所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2.单位收到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缴款单位和缴款项目设置明细账。

413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各单位除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平战结合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以外的收入,包括依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社会负担的人防经费,外单位捐赠财物,银行存款利息(不含专用基金存款利息),拆除损坏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的赔偿收入,材料变价和溢余,合资建设人防设施合资方拨给的资金等。

2.收取社会负担人防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存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由财政专户拨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收取除社会负担人防经费以外的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4.年终结胀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5.本科目应按收入种类设置明细账。

()支出类

501号科目 拨出经费

1.本科目核算各单位按核定的预算拨付所属单位的财政资金。

2.拨出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4.对所属单位拨付的非财政补助资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5.本科目应接拨付资金类别和所属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504号科目 事业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单位进行人防建设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实际支出。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材料”等科目。当年支出收回时,作冲减事业支出处理。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实际支出经费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已完工程支出” 、“工程维护管理支出”、“应核销工程支出”、“组织指挥支出”、“通信警报支出”、“宣传教育支出”、“科学研究支出”、“事业机构支出”、“其他支出”设置明细账。

5.人防事业单位的人员机构经费支出应按以下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6.人防事业单位社会保障费、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按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每月计算提取,直接列报支出。

505号科目 平战结合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单位组织人防平战结合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2.发生平战结合支出费用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材料”等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实际支出的费用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人员经费”、“设备设施维护费”、“水电燃料费”、“其他费”等设置明细账。

独立核算的人防工程管理机构,应按人防事业单位的人员机构经费支出设置明细科目。

512号科目  销售税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提供劳务应负担的税金。

2.月末单位应按规定计算出应负担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交纳税金时,借记“应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516号科目  上缴上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所属单位按规定的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2.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年终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 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上缴款项类别设置明细账。

517号科目 对附属单位补助

1.本科目核算各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2.对附属单位补助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补助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类别和接受补助的附属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三部分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一、各单位应在年终前,依据财政部门和上级人防办公室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二、年度清理结算的主要内容:

1.预算收支的清理结算:年终前,应按规定对财政部、上级人防办公室和所属单位之间的全年拨款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划下划数额)以及应上交、拨补的款项等进行逐笔清理结算,确保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

2.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防止未达账项的发生,造成上下之间不一致,凡属本年度的应拨款项,都应在1231前汇达对方。上级人防办公室对所属单位的拨款应截至1225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拨。

3.各项收支的清理结算:当年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账。按规定应进行分配的各项收入都要按规定比例分配转账。本年度的各项应缴款都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年终前上缴确有困难的应预提列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当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和科目核算内容进行正确归集核算列账,如实反映。

4.年度各单位的支出决算,一律以截止1231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各单位不得提前和推后结账。不得以上级人防办公室的拨款代替实际支出。

5.各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办理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

在建工程,年终要办理结算。

6.银行存款、现金的清理结算,各单位年终应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要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现金账面余额,要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有价证券账面数,一般应同实存数核对相符。

7.财产物资的清理结算。年终前各单位应对固定资产、材料等财产物资进行全面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调整账务,做到账实、账账相符。

三、年终结账的主要内容:

年终结账,各单位应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主要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1.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应对冲结转的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年终冲转办法,填制1231的记账凭证单办理结转冲账。

2.结清旧账。

(1)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并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

(2)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下行的“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3.记入新账。记入新账是依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表,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

(1)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需编制记账凭证,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2)各单位的年度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人防办公室审批后,如有与原报决算不一致,需要调整的,一律在新账上进行调整。

 

第四部分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凭以记账的合法书面文件。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账、核算的唯一合法的凭证。

1.原始凭证主要包括:银行各种收、付款结算凭证、经费开支单据(发票)、各类收费收据、经费领拨款凭证、转账通知、材料出入库单、固定资产购建、调拨单、借款凭证、各种税票、上缴经费凭证以及能够证明会计业务发生经过的凭证、表册、文件、批复等。

2.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日期、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大()写金额、填制单位印章、填制人员签章、经办人签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等。

3.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经单位分管财务领导或会计主管批准,应有复核和经办人签章。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单位公章。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签章。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人员签章。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的收款证明或收据。

以外文凭证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译成中文。

4.原始凭证应做到内容真实、完整、手续齐全、大小写金额应与数量单价相一致,品名要详实,不准涂改、挖补。否则财会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5.无法取得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遗失情况发生,应由签发单位出具证明或由经办人写出情况说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可视同原始凭证。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按照会计核算要求,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由财会人员整理填制的,并作为登记账簿依据的凭证。各单位的记账凭证应按本制度的统一格式和规定,印制和使用记账凭证。主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三种。

1.记账凭证格式详见格式一、格式二、格式三()

2.记账凭证的编制方法:

(1)各单位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归纳整理编制。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填列齐全,经复核后凭以记账、同时制证和复核人必须签字盖章。

(2)记账凭证除结账和更正错误外,都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当日发生的相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汇总填制。不同会计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合并编制一张记账凭证,也不得将几天的会计事项加在一起作一个记账凭证。

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到几张记账凭证的,可把原始凭证附在其主要的一张记账凭证后面,在其他相关记账凭证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编号,以便查阅。

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但必须经主管会计人员签章。

(3)记账凭证的编制必须清晰、工整、字迹不得潦草。记账凭证要指定专人复核,并经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后方可据以记账。

(4)记账凭证应根据会计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填制,并按制证的顺序,每月从第1号编一个连续号。一笔经济业务需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采取分数编号法编号。

3.会计凭证应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传递程序要科学、合理、手续严密,防止漏洞发生,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4.会计记账凭证登记完毕后,根据规定要求,按记账凭证顺序号整理,连同所附原始凭证,加封面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经本单位领导同意或会计主管批准,可以复制,并做好登记。记账凭证封面样式见格式四()

5.记账凭证错误的更正方法。各单位会计部门填制的记账凭证发生错误时,不得挖补、涂抹、刮擦和使用化学药水消字,应按下列方法更正。

(1)发现未登记账薄的记账凭证错误,可将原记账凭证作废,重新编制记账凭证。

(2)发现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错误,可采用“红字冲正法”或“补充登记法”进行更正。

采用计算机做记账凭证的,用“红字冲正法”时,以负数表示。

 

第五部分  会计账薄

 

会计账簿是会计核算过程中,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用来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经济业务的工具。

一、会计账簿种类

各单位按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核算的需要,应设置以下会计账簿:

1.总账。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总分类科目设置账户,核算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结余总括情况的平衡账务,控制和核对各明细账。总账使用三栏订本式账簿。具体格式详见格式六()

2.明细账。根据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设置,用以对总账有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的账簿。主要有:

(1)收入明细账。包括拨入经费明细账、上级补助收入明细账、平战结合收入明细账、其他收入明细账等。

(2)支出明细账。包括拨出经费明细账、事业支出明细账、平战结合支出明细账等。

(3)往来款项明细账。包括其他应收款明细账、预付工程款明细账、在建工程明细账、其他应付款明细账等。

(4)材料明细账,包括固定资产明细账、材料明细账等。

(5)其他资金明细账。包括对外投资明细账、专用基金明细账、结余资金明细账等。

明细账的格式详见格式七()

二、账簿使用要求

1.会计建账和使用,以每一会计年度为限。每一账簿启用时,必须填写“经管人员一览表”和“账簿目录”(格式略)附于账簿扉页上,并要签字加盖公章。账簿应按页码顺序逐页编号,不得跳页、缺号。

2.各单位会计核算采用记账凭证核算形式,总账、明细账根据记账凭证逐笔登记,业务量比较多的单位,总账也可采取科目汇总表记账。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序时登记。当月发生的业务必须当月处理完毕,日记账必须当天登记完,不得积压。科目汇总表格式详见格式五()

3.手工记账必须使用蓝、黑色墨水书写,不准使用铅笔、圆珠笔。红色墨水除登记收入负数使用外,只能在划线、改错、冲账时使用。

登记账簿必须按照编定的页数连续记载,不得跳行、隔页。如因工作疏忽发生跳行或隔页时,应将空行、隔页划线注销,并由记账人员签名盖章。

登记账簿要及时,摘要清楚、文字和数字的书写工整、数字准确,并要做到日清月结。

4.登记账簿应根据已经审核无误的会计记账凭证进行,记账时,将记账凭证编号记入账簿内,记账后,在记账凭证上用“√”符号注明,表示已登记入账。

5.各种账簿记录应做到定期对账,并按月结账。

对账。各单位应定期将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货币资金、材料、固定资产、往来款项的单位和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对账。库存现金要每日进行核对,银行存款每月要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

结账。各单位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每天结出余额。其他账簿每月至少结账一次。在结账前,各单位必须将本期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手工记账单位结账时,于最后一笔业务金额栏下划一单红线,在红线下结出年初以来累计发生额和余额。

三、会计账务记录错误更正

账簿登记如发生错误,严禁挖补、涂抹、刮擦或用化学药水消字。应按下列方法更正:

1.手工登记账簿如记账凭证无误,只是登记账簿时发生文字或数字书写错误,应用“划线更正法”更正,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2.由于记账凭证科目对应关系填错引起的记账错误,应编制正确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第六部分  会计报表的编审

 

一、会计报表是反映各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财政部门和上级人防办公室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单位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审工作。

二、人防会计报表由主表、附表和说明三部分组成。

主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资产负债表按照“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的平衡公式设置。左方为资产部类,右方为负债部类,左右两方总计数相等。

附表包括经费支出表,平战结合收入、支出及分配表,事业单位机构人员经费支出表等。

财务状况说明书是根据会计报表分析结果,填写会计报表中不能直接反映的分析性文字,他是对会计报表的一种补充说明。一般包括影响各单位财务状况、收支和资金变动的原因;收入、支出和资金活动变化的趋势;管理中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对上级主管财会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会计报表及封面格式详见格式十至十七()

三、会计报表的编审要求。

编制会计报表的基本目的,是向报表的使用者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各单位应保证会计报表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

1.各单位要加强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会计报表的数字要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汇总和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不漏单位、账表相符,要有根有据,不准估列代编。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据。

不按规定编报会计报表的单位,上级主管财务部门有权停止拨款;对瞒报和篡改会计报表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会计报表由基层单位编制,按经费领拨关系逐级汇总上报,上级单位要在编制本级会计报表的基础上,根据本级会计报表和经审查过的所属单位会计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并将上下级之间的对应科目数字冲销后,逐级汇总上报。

上报上级人防办公室和同级财政部门的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审阅签字并加盖公章。

3.会计报表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数字真实可靠,要求各单位在编制会计报表前,认真做好对账、转账、结账等工作,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和报表数字真实、准确无误。

内容完整。要求各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格式、内容和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要符合统一规定。各表之间的有关项目和对应关系要认真核对,保证表表相符,数字互相衔接一致。

四、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决算)三种。

月份和季度会计报表,只编制“资产负债表”。

年报(决算)按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全部编制上报。

五、会计报表报送时间。

基层单位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日内报出;

基层单位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十日内报出;

年度会计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于年度终了后40日内报出。同时,抄报军区人防办公室。

年度会计报表,在报送上级人防办公室的同时,应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部分  会计分析

 

一、会计分析以会计核算、报表等资料为主要依据,结合预算(计划)等有关资料,对一定时期本单位、本系统财务活动和经济活动过程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并进行总结,做出正确评价,预测发展趋势,为加强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二、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

1.资产状况分析。包括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三者之间的构成关系及变动情况;经费划拨、结算情况;货币资金构成及变动情况等。

2.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包括年度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超收或未完成的原因;年度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较计划节约或超支及较上年增减变动的原因;工程建设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成本增减原因等。

3.实物资产管理分析。包括材料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构成和增减变动情况等。

三、会计分析方法。应采用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结构分析法和差额分析法等方法。

 四、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分析所用数据、资料及有关情况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分析既要分析一般情况, 又要突出重点,对管理中的主要问题、重点单位应进行深入分析;定量定性分析应遵循科学、客观的原则;在分析现状的同时,又要预测发展趋势,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建议。

五、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会计分析工作,如实提供预算、计划数据及有关资料和情况。

六、各单位年末,应按规定的内容进行一次全面分析,写出分析报告,并附有关会计分析资料,逐级汇总随年度会计报表一并上报。

 

第八部分  会计交接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交接不清不得调动、离职。因工作需要短期离职的交接手续,按单位领导指示办理。

二、交接内容包括:文件、资料、凭证、账簿、报表、印鉴、支票、现金和金、银、珠宝、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微机打印的有关账、表、备份软盘、软件及密码设置等。

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会计工作和管理情况向接交人详细介绍。对未了或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三、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财务部门派人协同监交。

四、交接前,移交人员按移交内容整理有关资料、物品,对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应填制凭证,登记入账,并在最后一笔金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编造移交清册。交接时,交接双方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点收,交接清楚后,由移交、接收、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章。

移交清册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五、接替人员继续使用接收的会计账簿,连续使用,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六、移交人员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批准,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受委托人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单位撤销、合并、分立,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必须做好清理工作,结束账目,向接收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办理移交。移交结束前,主管、经办人员不得调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