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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网    www.ggjgrf.ggj.gov.cn    2007年06月02日    来源:

200761  国机人防〔200746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普通地下室管理部门,北京市各区县建委(房管局):

    为了落实《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国管人防〔2007164)、《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2号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在京中央企业及在京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确保使用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是首都地区普通地下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定的“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鉴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的特殊性,各部门、各单位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以各自的普通地下室管理部门为主进行管理,接受当地有关安全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积极配合、支持当地安全主管部门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为了强化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简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监管,建立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在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使用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宣传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的政策法规,对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人员进行行业培训;

    (三)按照规定做好普通地下室登记工作,建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数据库,尽快实现信息化管理;

    (四)负责按规定制作、发放普通地下室标志牌,并做好维护管理的监督工作;

    (五)负责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工作;

    (六)开展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安全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消除安全隐患;

    (七)负责与北京市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等机构和部门的工作联系。

    三、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并按照北京市的要求统一设置普通地下室标志牌。有关办理登记备案、配发标志牌的工作,由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另行安排。

    四、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协调机构,明确责任,落实规定,没有条件组建专门机构的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加强使用管理,确保使用安全。请各部门于2007630日前将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协调机构或普通地下室管理部门、联系人、办公电话书面传送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

    五、各部门、各单位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实行“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用管结合”的原则,安全使用管理责任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使用人应当服从产权人、管理单位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

    六、各部门、各单位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实行与北京市统一的标准。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未达标的普通地下室,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按相关规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应停止使用,否则发生问题要承担全部责任。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将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七、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摸清普通地下室基本情况,逐一填报《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登记表》,建立普通地下室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要积极开展对普通地下室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人、使用人的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安全使用管理水平。

    八、各部门、各单位用于对外经营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应接受当地建委(房管局)的监督。

    当地建委(房管局)应积极支持所辖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及时传达当地政府的有关要求,配合、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协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九、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与北京市建委建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通报制度,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必要时双方协调相关管理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检查与执法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联系人:徐洪洋,电话、传真:83085170

    北京市建委联系人:罗洪京、韩方明,电话:63953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