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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在京单位人防工程平时利用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网    www.ggjgrf.ggj.gov.cn    2005年11月16日    来源:

20051115    国机人防[2005] 106

 

中央在京各单位人防部门、北京市各区县人防部门:

    近年来,中央在京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6)中有关"加强地下空间和要害部位的治安防范"的要求,积极配合地方人防部门开展了平时利用人防工程的安全治理与整顿工作,取得较好收效。根据《人民防空法》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2号令)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平时利用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在京单位平时利用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是首都地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定的"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考虑到人民防空工作的特殊性,中央在京单位建在办公区和宿舍区的人防工程的安全工作以各单位保卫和人防部门为主进行管理,中共中 央直属机关(以下简称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以下简称国家机关)人防部门为所属人防工程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当地有关安全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 监督,中央在京单位人防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当地安全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       

    二、中央在京单位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坚持 "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管理责任 制,各单位人防部门应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管理责任落实。

    三、中央在京单位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继续实行申领《人 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制度,并按照北京市的统一要求安置人防工程标示牌。有关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和配发人防工程标示牌的工作,由中直机关、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参照北京市人防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另行安排。

    四、中央在京单位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实行与北京市统一的标准。已经开发利用未达标的人防工程,中直机关、国家机关人防部门应监督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人防工程,应责令其停止该人防工程的使用。

    五、中央在京单位人防部门应将本单位平时用于对外经营的 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在当地人防部门备案,以便当地人防部门了解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情况。

    六、各区县经对人防工程管理权、产权清理后,拟移交属于 中直机关人防部门或国家机关人防部门管理的人防工程,无债务、使用租赁合同等纠纷的,应在200511月底前与工程接收单位 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移交给当地人防 部门管理使用的手续等资料一并交接,填写《移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人防工程统计表》或《移交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统计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一、附件二),并在北京市人防部门和中直机关或国家机关人防部门备案;存在债务、使用租赁合同等纠纷的,由人防工程产权单位与区县人防部门以协议形式明确纠纷处理的方式和责任,并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后办理交接手续。在正式办理交接手续前,其安全管理工作仍由各区县人防部门负责。今后,中央在京单位投资建设或连同地面建筑整栋购买的防 空地下室,其人防工程认可、竣工备案,人防工程产权的登记、 界定、变更、纠纷调处,人防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 告、安全管理等工作,由中直机关或国家机关人防部门负责统一 管理,其安全工作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

    七、各区县人防部门应积极支持所辖区域内的中央在京单位人防部门开展工作,及时传达当地政府对人防工程安全管理的有 关要求,配合、指导中央在京单位开展好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协助中央在京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八、北京市人防办公室与中直机关、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要建立人防工程安全管理通报制度和信息沟通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中央在京单位开展人防工程平时利用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首都地区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形成一盘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