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22日 来源: 浏览次数:
一、移交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在京单位人防工程平时利用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人防〔2005〕106号)。
二、移交范围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和北京市人防主管部门管理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在京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投资建设或购买,且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无权属争议,无债务、合同等纠纷的人防工程。
三、申请材料
(一)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移交申请书(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二)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移交登记表(申请单位和一级单位人防办加盖公章);
(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商品房(含人防工程)购买合同或协议文件(复印件);
(五)人防工程所有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人防工程共有人同意移交的证明文件;
(七)北京市门牌、楼牌编号证明文件(复印件)。
注: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移交流程
1.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移交我办的人防工程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2.我办移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人防主管部门的人防工程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五、办理地址和时间
(一)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网址:http://gjjgrf.ggj.gov.cn。
(二)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行政审批受理室:西安门大街22号院3号楼504室,联系电话:83083482。
(三)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行政审批咨询室:西安门大街22号院4号楼508室,联系电话:63099839。
(四)办理时间:周二至周四上午8:3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