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中央国家机关早期人民防空工程退出战备序列的通知

2019年10月11日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在京中央企业人防办公室

  为了解决早期人民防空工程(指建于1980年及以前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早期人防工程)防护效能低、维护成本、安全隐患等问题,提高使用效率和水平,我组织开展中央国家机关早期人防工程退出战备序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早期人防工程当时建设标准和建筑质量已基本不能满足现代战争防护需求,战时盲目疏散掩蔽可能造成重大伤亡,且平时其防护设备等维修维护成本较高、开发利用受限、空置较多,地下空间资源价值未能充分体现。因此,对于早期人防工程采取分类处置,尤其是对具备使用价值但不具备战备价值的工程,采取退出战备序列、参照普通地下室管理的措施,有利于提高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战备水平,有利于开发利用中央国家机关早期人防工程,有利于提升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管理水平,具有较高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办理方法和步骤

  我办组织编制了《早期人民防空工程分类处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可登陆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网下载),对于符合该标准第三类(退出战备类)的早期人防工程,按照以下方法和步骤办理退出战备序列手续:

  (一)普查摸底。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普查工作相关要求,根据各单位初步填报的早期人防工程相关信息,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对相关数据项进行统计分析。

  )单位申请。工程隶属单位根据标准规定的早期防空地下室与早期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简化鉴定条件(附件1)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早期人防工程进行分类评估,符合标准第三类条件的,填写《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退出战备序列申请表》(附件2),并附工程照片、图纸或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报部门人防办审核。

  )部门初审。部门人防办根据工程隶属单位申请,对工程进行实地检查,核实材料真实性,确实符合退出战备序列标准的,出具初审意见,报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

  )人防办审核。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对退出战备序列申请进行审核,结合普查实际安排现场,出具审核意见并建立专档。

  三、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重要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早期人防工程退出战备序列工作,充分认识该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普查,积极组织所属单位进行评估申报工作。

  (二)认真组织评估。早期人防工程隶属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相关规定,认真对工程开展评估,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三)确保安全可控。根据标准确定为拆除报废的第四类工程,不得按照退出战备序列处理,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拆除许可相关规定执行;经批准退出战备序列的工程,可参照普通地下室管理,对其防护设备等可不再维护维修,但必须确保安全,存在隐患的工程,一律不得提供平时使用。

  (四)及时沟通联系。《早期人民防空工程分类处置标准(试行)如有更新,不另行通知。本通知印发后,请各部门、各单位遵照执行,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联系。

  附件:1.早期人民防空工程分类处置标准(试行):早期防空地下室与早期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简化鉴定条件

  2.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退出战备序列申请表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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